| 开放日期 |
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定期开放,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2】个工作日(该月的24日、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开放期投资者可办理参与业务,但仅开放期第1个工作日可以办理退出业务。 |
| 认购费率 |
0.00% |
| 认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不收认购费,即参与认购费为0。 |
| 申购费率 |
0% |
| 申购费率说明 |
参与费:0%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日以外的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得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 赎回费率 |
0.00% |
| 赎回费率说明 |
退出费率:0% |
| 赎回限制 |
投资者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申请退出后在该销售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低于30万元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投资者。
管理人在存续期到期日强制退出全部投资者的份额。
如出现临时开放的情况,退出原则如下:
1、投资者退出时只能一次性退出其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如其该笔退出申请并非持有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时,则视为投资者同意管理人作出相应合同变更、展期等安排。
2、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本集合计划采用“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日(T日)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等规定且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1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
| 赎回申请日期说明 |
集合计划投资者需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退出日(T日)前预约申请。本集合计划开放期退出日之前5个工作日设置2个预约退出日(即T-6日和T-5日),对于已经在预约退出日(即T-6日或T-5日)办理预约退出申请成功的集合计划份额,将自动办理退出业务,投资者无需在T日再次办理退出申请。投资者必须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提出预约退出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预约退出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预约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从托管账户划出。 |
| 起购金额 |
30万元 |
| 追加最低金额 |
1万元 |
| 管理费率
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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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 管理费说明 |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品成立首日按推广期参与资金及其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的总额计算)。 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的【次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 托管费率
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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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 托管费说明 |
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品成立首日按推广期参与资金及其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的总额计算)。 合同生效后,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于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的【次季度】起,【每季度】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 业绩报酬计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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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 业绩报酬计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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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 业绩报酬计提日:本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 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实际提取到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以下简称“ 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投资者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初始募集期认购的,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申购的,以确认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期间为基准。投资者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申购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至少在每个常规开放期前1个工作日公告该常规开放期计划份额适用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果不公告的,则该常规开放期计划份额适用最近一次公告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无最近一次公告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则为初始募集期内参与份额适用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调整频率必须与本计划开放期相匹配,调整周期不能短于两次开放期的间隔时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投资者在该期间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S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若在该期间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S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将对超过部分收益的【X】%(X%不超过60%)计提业绩报酬,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本期实际年化收益率S 计提比例 S≤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0 S>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X】% |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本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 |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3.2%/年,若实际年化收益超出基准,超出部分的40%归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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