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期 |
本集合计划每 12 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 1 个交易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参与和退出申请。除上述开放期开放参与外,本集合计划自运作周期起始运作日起(运作周期起始日视为第 1 个自然日)的第 7个自然日开放参与申请,当日不受理退出申请,开放期为 1 个交易日,若开放期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具体参与开放期届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认购费率 |
0.00% |
认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认购费用为 0.00%。 |
申购费率 |
0% |
申购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
赎回费率 |
0.00% |
赎回费率说明 |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
赎回限制 |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30.00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万元。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其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退出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将对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退出处理。 |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
投资者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T+8个交易日内到账。 |
起购金额 |
30万元 |
管理费率
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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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管理费说明 |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率为0.60%/年。计算方法如下: H=E×0.6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 10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托管费率
托管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会在净值中扣除相应费用,无需投资者在每笔交易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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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托管费说明 |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托管费率为0.05%/年,计算方法如下: H=E×0.05%÷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每个自然季度起 10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上一季度计提的托管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业绩报酬计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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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业绩报酬计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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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①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者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业绩报酬计提; ②同一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参与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③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管理人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 ④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投资者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⑤集合计划分红时,业绩报酬按投资者集合计划分红时持有的份额进行核算。 ⑥投资者退出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投资者退出份额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进行核算。 ⑦管理人有权于集合计划份额发行前公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规则。 ⑧业绩报酬提取原则: 1)当集合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r 时,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当集合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r 时,管理人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收益部分收取 60%作为业绩报酬; F=max{(R-r)×60%×C×(N/365),0} 其中: R=[(PA-PC)/PC*]×(365/N)×100% F: 投资者每笔认购/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R:该笔认购/存续期参与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PA:本次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单位累计净值; PC: 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PC*: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C:投资者每笔认购/存续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 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N: 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确认日、退出确认日和计划终止确认日。业绩报酬的计提,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委托人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认购所得的份额,以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份额面值为准;追加所得的份额,以追加申请对应日份额净值为准;委托人退出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认购/追加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支付 每个自然季度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产品终止时,管理人有权全额提取当期计提的业绩报酬(如有),具体以管理人安排和计算为准。支付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指令于 3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将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时,支付日期顺延。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退出日或清算日 |
业绩报酬计提形式 |
金额扣减 |
业绩报酬计提条件 |
单人单笔年化收益率 |
业绩报酬附加条件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3.2%/年,若实际年化收益超出基准,超出部分的40%归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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